律师解析:1.在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人身自由权等重要的人格权益后,对这些受害者造成精神上痛苦与伤害的情况; 2.亦或是在非法驱使被监护人离开监护环境时,对其监护人所带来的精神负担和困扰; 3.又或者是由于损失或损坏他人具有特别象征意义的个人纪念品,从而造成的精神上难以弥补的创伤与伤痛。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