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其提供的食品中掺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以及销售人员知晓其食品中存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均应当被警方立案侦查和起诉。 另外,对于在食品制造、销售、运输和储存阶段,而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作为原物料,或是采用此种材料进行食品加工的行为,同样应得到立案调查并予以追究责任。 同时,对在食用农副产品的耕种、养殖到销售、运输以及储存的各个环节中,违反规定强制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药品,或是采用其他有害物质处理食品的行为,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针对那些在保健品或其他食品中违反法律法规精神,擅自非法添加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等有毒害物质的行为,必须确保立案追查,确保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严惩。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